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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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 張仕孟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程序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且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前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㈡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
詳列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⒍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⒎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數額及其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國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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