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4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747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以證明。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5,000元,是被告犯上開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除經被告坦承在卷外,並有臺灣銀行營業部函所附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及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扣保字第41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等件可資佐證,故聲請人就上述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