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0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馬凰菀

徐馬小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0月00日下午1時宣判,茲因是日適逢端午連假,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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