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58號原告 胡柏升 被告 陳生琥
吳佩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對被告 許富祥陳崑溢陳展翊 (下稱許富祥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許富祥等3人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待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將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鈺珍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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