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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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家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AD000A108046)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