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作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恆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葉德惠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作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蔡鎮宇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