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兆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6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5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158,215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