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邱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屆滿(屆滿日6月30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慧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啓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1│1000││├──┼──────────────┼──────────┼──────┼───┼────┼───┤│002│啓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1│1000││├──┼──────────────┼──────────┼──────┼───┼────┼───┤│003│啓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1│1000││├──┼──────────────┼──────────┼──────┼───┼────┼───┤│004│啓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1│1000││├──┼──────────────┼──────────┼──────┼───┼────┼───┤│005│啓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1│1000││├──┼──────────────┼──────────┼──────┼───┼────┼───┤│006│啓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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