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53號聲請人 葉子瑔 (原名 葉健凱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侵上更(三)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交付歷審開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就其所犯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4月、3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於106年2月8日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然聲請人於106年11月1日始提起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另聲請付與卷內筆錄部分,因於法不合,另經本院函覆聲請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