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621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秋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9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