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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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25號再審原告 蔡連幫 再審被告 余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提出之「民事聲請再審之訴狀」,僅泛指本件車禍係再審被告騎駛機車闖紅燈由支線道右轉幹線道,自後追撞伊車右後車門後自摔受傷,伊並無過失,相關刑事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採信再審被告之不實說詞,認定伊有過失,原確定判決並判命伊賠償醫療費用等,所為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顯有違誤等情,並提出光碟2份為證。惟未表明原確定判決究有何法定再審原因,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