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王勝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王勝朋」抑或為「 王溪明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之利息起算日記載不明,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日?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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