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