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楊惠綾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吳春美 律師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被告 劉彥志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如非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彥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無罪,故就被告劉彥志部分,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對被告劉彥志之僱用人即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然本院就受僱人即被告劉彥志部分既以上開判決諭知無罪,且未認定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則就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是以,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宜潔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附件:
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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