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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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詠鈞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詠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詠鈞前因公共危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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