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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