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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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 周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5,579元民國110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88%00227,952元民國110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368,009元民國110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8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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