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彥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彥翔與告訴人 施葉春枝施玉蓮 母女
2人為鄰居,於民國108年3月30日凌晨3時40分許,被告潘彥翔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翻越告訴人施葉春枝及其女施玉蓮同住位於桃園市○鎮區○○街○○○巷○○弄○○號住宅外牆後無故侵入之,正欲開啟紗窗及窗戶時發出聲響,因而驚動告訴人施玉蓮及其家人,察看後始發覺上情,經告訴人施葉春枝、施玉蓮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潘彥翔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潘彥翔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施葉春枝、施玉蓮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壢簡字卷第15-19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