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玫珍
陳政文
一、債務人謝玫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玫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政文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