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長庚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連帶債務),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9279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67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3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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