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江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夙 偵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坐落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陳報系爭房屋市值約略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之裁判費金額)。
三、原告與被告間之關係(有無親屬)?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