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義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6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提出被告收受供應廠商回扣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