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羅美月 被告 羅婉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品惠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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