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96號
第114號第118號第149號第150號第155號第156號第160號原告 謝恩妮
陳曉萍 呂寶圓 朱家毅 廖慧伃 邱顯同 包月蘭 朱昱霖 被告 黃博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926號),原告謝恩妮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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