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楊松彬 原告 吳靜如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03,953元(計算式:楊松彬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吳靜如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