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14號聲請人 李愛華 相對人裕崑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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