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杜彩盈 原告與被告 鍾吉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該院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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