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登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仲威廖旭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為之。次按,民訴律第六百十九條前段理由謂關於給付代替物一定數量(例如一定之金額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目)為目的之請求事件,往往簡單易明,故應使得依督促程序主張此請求,以保全債權人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其立法理由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返還兩造前因買賣關係而交付之特定貨品百罈20箱共120瓶,不具有代替物之性質,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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