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7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台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泉 債務人英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鶯賜 債務人 卓有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揚營造有限公司、卓有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鶯賜、卓有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英揚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契約明示約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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