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旭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年年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 律師複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本訴及反訴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提出與華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地協議之扣款明細。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提出92年1月23日協議組織會議內容及查報 黃國財 、羅中明之職稱、工作內容。兩造並請就工程契約所附備忘錄(協議書)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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