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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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送達代收人 許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因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三千元,尚欠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不足額之裁判費。
二、被告 賴美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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