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戴榮哲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林健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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