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原告金○宇(姓名、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林○真(姓名、住居所詳卷)被告 曾琬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曾琬勻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