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紘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紘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懿蔡嘉益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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