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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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抗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裁定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57號抗告人被告之家屬被告 蔡宜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詐欺裁定羈押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3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與「受裁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亦即,非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受裁定者為限。又此為抗告權人之特別規定,自無準用同法第419條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僅表明為「被告之家屬」,而未具體載明其姓名、身分,且「被告之家屬」既非本件之當事人,亦非受裁定之非當事人,自非有抗告權之人。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