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郭惠吟
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相對人 郭世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世澤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世澤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依聲請人陳報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