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設定真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 陳邵玉春 被告 陳義明
陳義芳 陳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真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822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該通知已於111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