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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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6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沈魏美雲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沈魏美雲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信用卡申請書與信用卡類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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