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52號聲請人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8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25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本案已無假扣押必要,聲請人未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執行,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執行證明正本及提存書為證。
二、按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1號假扣押事件於本院提存後既未對相對人聲請執行,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