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訴外人 沈正義 及 林秋花 (均已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4900元,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106920│││││││元│││││├──┼───┼─────┼──────┼──────┼───────┤│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09860││││六五│││元│││││├──┼───┼─────┼──────┼──────┼───────┤│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08120││││五二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106920││││按計息利率十%│││元││││,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109860││││按計息利率十%│││元││││,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108120││││按計息利率十%│││元││││,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