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9號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列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筱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租賃契約書上之出租人遮蔽,應另提出事證證明聲請人為出租人。
三、原所附繕本不足,故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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