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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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隆於民國108年9月間,加入 張雲杰 (另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該集團之車手頭兼收水手,並招募 潘中彥陳立翔 (其等涉犯詐欺罪嫌,均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擔任車手,渠等即基於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致使 黃棋秝曾玟潔洪仁益 等3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被告自張雲杰處取得附表所示交付提款卡後,遂與潘中彥、陳立翔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贓款,其等提領完畢將款項集中由被告保管,再將所取得贓款另行交付張雲杰,被告取得之報酬為當日提款總額之4%。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108年9月間,加入張雲杰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該集團之車手頭兼收水手,並招募潘中彥、陳立翔擔任車手,渠等即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致使黃棋秝、曾玟潔、洪仁益等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被告自張雲杰處取得附表所示交付提款卡後,遂與潘中彥、陳立翔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贓款,其等提領完畢將款項集中由被告保管,再將所取得贓款另行交付張雲杰,被告取得之報酬為當日提款總額之4%,被告再將其所得款項中之2%給付潘中彥、陳立翔,以該等方式朋分贓款,因認被告 劉建良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134號、第29875號追加起訴,並於109年12月3日繫屬於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60號(下稱前案),有上開追加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日新北檢德盛109偵6134字第1090124624號函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本案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之事實,與前案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之事實,均為被害人黃棋秝、曾玟潔、洪仁益受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依指示於相同時間匯入相同款項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而分由被告或潘中彥、陳立翔等人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去提領款項再交由詐騙集團成員等情,是以本案無論犯罪時間、詐欺方式、受騙金額、匯入帳戶、均與前案相同,是檢察官就同一事實重行起訴,並於109年12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卷內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7日新北檢德仁109偵9469字第1090130833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印可資參考,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車手│提領地點│││人│││(新臺幣)│││(新臺幣)││││││││││││││├──┼──────┼──────┼────┼────┼────┼────┼────┼─────┼──────┤│1│告訴人黃棋秝│假冒為網路購│108年10│29,985│中國信託│108年10│29,000│潘中彥│新北市板橋區││││物網站工作人│月20日19│元│商業銀行│月20日19│元││三民路2段148││││員,因內部系│時17分││帳號│時25分、│││號臺灣土地銀││││統錯誤,需依│││00000000│19時26分│││行光復分行││││指示操作帳戶│││號帳戶(││││││││以辦理取消自│││戶名:江││││││││動扣款云云│││翊庭)│││││││││││││││││││││││││││││││││││││││││││││││││││││││││││││││├────┼────┼────┼────┼────┼─────┼──────┤││││108年10│29,985│同上│108年│30,000│潘中彥│新北市板橋區│││││月20日19│元││10月20│元││三民路2段202│││││時38分│││日19時│││之21號統一超││││││││43分│││商正泰店│││││││││││││││├────┼────┼────┼────┼────┼─────┼──────┤││││108年10│30,000│同上│108年10│30,000│陳立翔│新北市板橋區│││││月20日19│元││月20日20│元││正隆巷34號全│││││時55分│││時11分、│││家便利超商正││││││││20時12分│││隆店│││││││││││││││││││││││││││││││││││││││││││││├──┼──────┼──────┼────┼────┼────┼────┼────┼─────┼──────┤│2│告訴人曾玟潔│假冒為KTV│108年10│9,999元│同上│108年│10,000│陳慶隆│新北市中和區││││工作人員,因│月20日20│││10月20│元││員山路581巷2││││消費設定錯誤│時16分│││日20時│││號 萊爾富 超商││││會導致自動扣││││26分│││員山二店││││款,須依指示│││││││││││辦理更正云云│││││││││││││││││││├──┼──────┼──────┼────┼────┼────┼────┼────┼─────┼──────┤│3│被害人洪仁益│假冒為KTV│108年10│10,123│同上│108年10│11,000│陳立翔│新北市中和區││││工作人員,因│月20日20│元││月20日20│元││員山路504號││││消費設定錯誤│時24分│││時30分、│││統一超商 員新 ││││會導致自動扣││││31分│││店││││款,須依指示│││││││││││辦理更正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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