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林永傑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陳文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新視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實價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