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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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2號受罰人乙○○
2號甲○○
之1號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台灣三盈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各處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5年8月14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