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許凱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犯罪時間、空間、侵害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法院另宣告併科罰金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因已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此部分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自應與本案所定之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許凱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月5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犯罪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1月間某日109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7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16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埔簡字第18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11年8月18日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埔簡字第18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9日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否均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99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6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8萬元(罰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