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富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富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曹富發(下簡稱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1月16日親自簽名回覆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03、104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曹富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9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6號。㈠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6號。編號34罪名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10年9月11日110年2、3月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查獲時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8日111年1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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