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58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26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5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2月間向伊請領信用卡,並領有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威士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以年息19.71%計付利息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96年12月尚積欠伊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
表、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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