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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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債權人 邱德裕 債務人 梁堡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堡仁(原名: 梁勤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算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條,支票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之利息)。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