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269號債權人雙星國際鄉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高橋 債務人 林俊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林俊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具體年、月、日)。
四、提出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證明(依民法第205條,無約定者,以年息百分之五為利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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