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08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 債務人 莊曜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曜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金之到期日、利息之繳息日確切日期(具體之年、月、日)。
二、債務人莊曜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